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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0月起居民个人可参保企业养老保险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8
导读:10月13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0月13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次《意见》的出台,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本月起参加湖北企业养老保险不再受户籍限制

 

       10月1日起,在城镇灵活就业,或者从事第一产业,或者有一定经济来源的,只要有意愿、有经济能力,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提高退休待遇水平。

 

    《意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年限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单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甲、乙两个农民,男,都是2010年参加了当时的新农保(2012年全省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0至2015年缴费6年,都在2015年10月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中甲1960年10月出生,乙1970年10月出生。

 

    甲2020年10月年满60周岁时,企保缴费5年,未达到缴费满15年的条件,他可选择从企保转入居保,按月领取居保养老金;也可选择在企保延长缴费,到2025年10月年满6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10年,这时,可把还差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齐后,开始按月领取企保养老金。乙,2030年10月年满60周岁,企保缴费也达到15年,将其居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后,按月领取企保养老金。

 

    同时《意见》明确,社保部门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参保人员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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